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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债人转移房产“转”进班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12   浏览次数:27


 

                                             赖债人转移房产“转”进班房
房产给了孩子 离婚净身出户 如此躲债——难逃法律追究
新民一市民欠钱不还,将房产转移,和妻子离婚后净身出户,为躲债可谓机关算尽。可是有一点他没算到,他的行为已触犯法律。8月11日,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为躲债净身出户
    李克俭是一名工人,7年前向李某借款39900元,至今未还。李某无奈求助法院。2005年11月28日,新民市法院判令李克俭返还借款本金399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克俭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申请法院执行。
    新民市法院立案后,于2006年6月13日下达执行通知书。此时李克俭想出了躲债“妙招”。2007年5月14日,他无偿将三处房产分别转移给3个子女。在法院查封其又一房产后,他又想出“绝招”。2009年8月27日,他与妻子协议离婚,自己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顺利”完成财产转移。
    “老赖”反被“聪明”误
李克俭自认高明,但他没想到法院对他这种人还有反制措施,因为他的躲债行为已构成犯罪。在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2010年7月27日,李克俭只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新民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这下李克俭可蒙了,“不就是欠钱嘛,咋还判刑了。”宣判后,李克俭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李克俭将部分房产转移给子女后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与妻子协议离婚不能发生转移财产的法律效力,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的房产仍可进行拍卖,民事判决完全可以强制执行。在能执行的情况下,就不能构成犯罪。
    犯拒执罪被判刑
    市法院认为,李克俭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李克俭在收到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后,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无偿地将自己的三处房产分别转移给子女,在明知自己的部分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以净身出户的方法将全部财产连同已查封房产奉送给妻子并协议离婚,其目的是故意造成自身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法院无法执行的事实。至于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人民法院有无权利强制执行以及执行对象是否发生变化等问题,不但不影响而且可进一步证明李克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成立。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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